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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領受月撫慰金之配偶再婚,其月撫慰金停發起始日疑義

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1月13日府人退字第1050008589號函辦理,有關領受月撫慰金之配偶再婚,其月撫慰金之發放應計算至「結婚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如有溢領情事,應即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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