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領受月撫慰金之配偶再婚,其月撫慰金停發起始日疑義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1月13日府人退字第1050008589號函辦理,有關領受月撫慰金之配偶再婚,其月撫慰金之發放應計算至「結婚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如有溢領情事,應即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