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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及第45條規定解釋令

依據南投縣政府103年7月10日府人退字第1030130026號函辦理,內容如下:
教育部核釋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職務,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及第45條所稱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教育部93年8月16日臺人(三)字第0930104719A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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