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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縣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辦理原則

依據南投縣政府103年4月3日府人考字第1030062844號函辦理,詳情如下: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與「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辦理。
二、獎懲案件應根據具體事實與前揭標準表之規定,依「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原則,以主辦人員為優先,其餘督導、核稿及協辦等人員,宜視出力程度審慎核給獎勵;惟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者或經上級考核成績優異者,得酌予敘獎外,一般例行性業務則不得敘獎,以杜浮濫。
三、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於同一年度二個月內辦理,逾期視同放棄;遇特殊情形並具有正當理由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惟懲處案件如係因隱匿或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審查與查詢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
四、凡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移付懲戒,二者均不得以平時懲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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