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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長於下班後時間教授該校補救教學班,可否支領鐘點費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4550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26318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教學人員由校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優先擔任。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該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公開招募;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各地方政府備查。
三、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並得以加班補休方式辦理,惟仍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復依教育部102年9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0419號函說明五規定,為因應中小學教育現場授課鐘點以「節」計算,爰校長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4節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綜上,學校校長倘因情況特殊並依相關規定報請地方政府同意,於下班後教授該校補救教學課程,國教署予以尊重。另因校長係於下班時間授課,非屬本職性質,爰得支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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