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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之相關疑義一案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6年3月7日府人考字第1060050179號書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5年12月13日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規定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先予敘明。
三、有關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上開函釋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爰無法適用該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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