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申請留職停薪而隨同前往,期滿改以自費延長,得否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疑義
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7月1日府教學字第1050134323號函辦理,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