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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因故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或休假期間之代課鐘點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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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5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50107839號函辦理,有關教師因病或安胎休養請病假超過28日規定日數者,以事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尚應請畢休假)抵銷,其事假(休假)性質上仍屬病假性質,其代課鐘點費核支事宜,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註:本縣依「南投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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