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自106年1月1日起始任公務人員者得採計之休假年資
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5月13日府人考字第1050102059號函辦理,自106年1月1日始任公務人員者,以下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年資。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年資。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