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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 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 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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