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所定因公死亡事由之認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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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南投縣政府103年4月10日府人退字第1030073275號函辦理,認定方式略以:考量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均為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撫卹法所規定因公死亡之情事,爰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包含「代表機關參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