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與第19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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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11月21日府人考字第1070262682號函辦理,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均改以「時」計。
二、詳情如附檔,請參考。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與第19條修正案.pdf